食品经营者应如何贮存食品?
科学合理的贮存环境和运输条件是避免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保障食品性质稳定的重要手段。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卫生和安全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避免食品污染的风险。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风、防晒、防霉变、合理分类等方式,尽量保持进货时的状况,食品如果贮存在恶劣条件下,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食品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由于一些原因,即使食品没有超过保质期,食品也会变质。食品变质就是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这时食品经营者就应当及时清理这些变质食品。
当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并不一定都是变质的食品。尽管如此,食品经营者在清理时,只要食品已经变质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都应当坚决清理,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更不能将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终审:甘肃省科协信息中心采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