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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茶变身“养生老汤”如何定性

作者: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1-03-25 10:00:57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

张某、王某为非法获利,与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两种属普通食品的袋装茶,在生产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更换商标,在外包装上虚增原料成分,标注成分功效和张某提供的服务热线,并命名三种“养生老汤”,由该公司长期生产供货。随后,王某负责制作广告片,张某负责寻找广告段位。随后,涉案产品广告片在卫视播放,将产品冒充为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进行虚假宣传。四个月后,患者刘某在观看广告片后购买该产品,发现无药品批准文号,怀疑受骗后报警,遂致案发。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构成虚假广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构成销售假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张某、王某具有以产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主观故意。二人在前期定制产品中,明知订购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但为非法获利,授意生产厂家改换产品名称、包装,并在包装上虚增配料,同时对配料中的中草药成分,分别注明具有降血压、降血糖等疗效,并注明早晚分两次服用、服用期间应注意的禁忌事项等内容,使消费者不易辨别是药品还是食品,从而当作药品购买,可以认定二人前期准备产品时,已经具有以产品冒充药品销售的故意。

其次,张某、王某实施了将产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客观行为。二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未明确标注为药品,但在销售中,一方面通过电视广告将产品作为能够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又以产品具有药用疗效进行推销,播放由“名医”坐堂讲解、“患者”现身谈疗效等宣传内容,让观众认为所谓的“老汤”就是治疗疾病的药品。显然,二人是将产品冒充药品销售,而非单纯销售食品。

第三,张某、王某将食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的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客体要件。二人明知所售产品系普通食品,却仍冒充为药品进行宣传销售,该行为扰乱了药品管理秩序,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将食品当作治疗疾病的药品购买、服用,造成了人体健康的损害,符合销售假药罪的客体要件。

终审:甘肃大众科普网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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