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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肠衣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3 16:04:29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

张某网购肠衣60件,某肠衣店采用袋装向张某发货,外包装上载明规格(一把装)、使用方法(灌香肠)、配料(猪肠衣、肠衣专用盐)、产品类别(初级农产品)、保质期等,未载明生产日期。双方产生纠纷,后张某以未注明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以及肠衣应属于食品农产品而非初级农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十倍赔偿。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案涉肠衣非预包装食品,张某亦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案涉肠衣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未标明生产日期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某肠衣店应十倍赔偿。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其中消费者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本案网络平台和包装袋均显示肠衣是用于灌制香肠,亦提示灌制量,张某购买60件肠衣已达到灌制几千斤肉的标准,远超一般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张某并非消费者。

按照国家标准《天然肠衣》( GB/T7740),其对天然肠衣的加工、品质、指标及包装均有具体要求。因此案涉肠衣作为天然肠衣的一种,系特殊产品,虽灌制香肠后入口食用,但与一般食品有所区别,不能简单适用《食品安全法》。对照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案涉肠衣系网络散装销售,买方地址不固定,本案袋装是经张某同意,为方便运输采用,因此本案不应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要求。并且,张某收货后仅提出肠衣灌水后漏水和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并未提出肠衣有卫生及质量等影响食品安全问题,更未就此举证。综上,本案不适用十倍赔偿,应驳回张某的诉求。

终审:甘肃省科协信息中心采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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