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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利用好法律武器 保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云南迪庆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9 14:14:48 浏览次数: 【字体:

利用好法律武器

保护劳动者权益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能力,迪庆普法微信公众号推出“劳动权益”专题,以期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法治基础。

01

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02

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03

劳动合同内容有何规定?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04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来源:迪庆普法

终审:甘肃省科协信息中心采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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